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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01 15:02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分享到:


湘南幼专校发〔2018〕8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资金运行机制,破解制约科研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充分激发全校教职工科研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央发〔201650号)、财政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湖南省委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发〔2017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拨款及学校资助、横向企事业合作资金,用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科技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各类项目研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育事业发展、社会服务职能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项目资金管理承担总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项目资金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相关部门承担管理监督责任。科研处与上级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对接,负责项目资金的认定、使用监督、审核工作;计财处与上级财政部门对接,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日常管理、审批和决算;系(部)对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审计、监察、资产等部门发挥内部控制与监督约束的职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数据采集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六)测试化验加工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知识产权事务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士≤6000元/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其他人员≤1000元/人天)。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酬金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编制劳务费。

(十一)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但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十二)信息传播及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邮寄费、互联网服务费等。食品、饮料费原则上不予列支,却因会议需要列支的,须附购物明细,并附会议书面报告或会议其他支出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开支。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与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其中管理费设定一定的比例,纵向科研立项项目管理费提取为总金额的5%,横向科研立项项目管理费提取为总金额的10%。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外请专家评审、报送材料、项目建设培训等费用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学校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分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资金开支总预算和具体项目资金开支预算。

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资金开支总预算由科研处每年初根据科研工作计划编制,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总预算,再经学校党委行政审核同意后执行。

具体项目资金开支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具体项目资金开支预算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资金预算需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项目预算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按根据实际情况对纵向科研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金资助,并纳入年初科研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之间预算不得随意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计财处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计财处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以预先确定为准。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并遵守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一切支出要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并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据实取得真实、合法单据予以报销。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科研处认定,并接受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次核定,按进度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金的开支分三个阶段进行:已经开题,启动项目研究,并提交开题报告的,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1/3;中期检查合格,并提交年度项目工作总结和中期检查报告的,再报销总经费的1/3;项目结题后,凭结题(鉴定)证书(复印件)再开支剩余的经费。项目资金科研跨年度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项目的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凭湘南幼专项目资金申报表及报账票据按程序办理报账。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奖励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管理。

第二十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专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在报销此开支前,必须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外拨资金的支出,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外拨资金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还要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终止项目,对同意终止的项目,项目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退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本校的,无特殊情况,项目资金原则上不拨出,需在我校报销开支,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自身原因项目撤销的,学校将停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计财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主要统筹用于补偿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校、系(部)自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科研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科研资金结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原则上都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文印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除外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算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基层偏远山区(林区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特殊事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转账汇款、预借等业务时,须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办理,如项目负责人本人不能办理,须书面授权课题组成员代办,代办人应是学校正式职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报销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项目负责人应对照立项经费预算,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计财处将对项目经费报销实行明细核算,并如实向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经费支出明细,如因项目预决算不一致影响项目结项,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计财处指定专人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科研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学校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布项目资金数额、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开支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9日学校印发的《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湘南幼专校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南幼专项目资金开支审批表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湘南幼专项目资金开支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金额

共计

其中

上级拨款:

指标

文号





学校配套:



该项目累计
已付款金额




本次申请

金额

项目资金:

团队成员:

项目负责人:                报账人:

                                         



科研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本次开支           元,其中:1.上级专项拨款中列支           元;2.本校配套资金列支           元。

处长:                 审核人:

                                     



计财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本次报账共        元,其中:资料费       元,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元,设备费

        元,测试化验加工         元,技术引进费       元,知识产权事务          元,专家咨询费          元,劳务费

            元,印刷出版费           元,信息传播及其他支出

            元。

处长:                 审核人:

                                     



分管科研

领导意见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计财处报账用,一份交科研处保存备查。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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