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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科研绩效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9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分享到:


湘南幼专校发〔2020〕11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科研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价学校科研工作情况,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推进科研工作进一步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列入本办法计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要以“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署名单位。

第四条  科研考核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化、教学成果和教研作品获奖、组织和指导学生获奖、学科建设、校内教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五条  具有各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在职在编在岗教职工每年科研工作量实行定额,按职称、学历由高到低进行量化(见表1)。

1  各类考核对象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分)

 

 

 

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职

教师

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兼职

教师

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

正高职称

12

10

8

副高职称

8

6

5

中级职称

5

4

3

初级职称

(含未定级人员)

3

2

1

第六条  当年630日之前调入者按相应职级的50%的科研工作量确定定额,71日后调入者当年没有科研工作量定额。年底职称发生变化者,当年仍按原职称的工作量定额。   

第七条  特殊岗位人员(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人员为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同一职称级别教学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的80%,女教师休产假或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当年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50%确定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年度积分计算公式为:G=fXfBfYfLfQfKfJfRfZ 。其中:G表示个人科研工作量积分;f表示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X表示承担科研项目积分;B表示学术著作类成果积分;Y表示学术论文积分; L表示科研成果获奖积分;Q表示应用类科技成果积分;K表示教师竞赛获奖积分及指导学生获奖积分;J表示创造作品积分;R表示学科建设积分;Z表示校内获奖积分。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九条 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X)(见表2

2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项目级别

申报(未获立项)

立项

结题

纵向项目

国家A

8

100

100

国家B

5

80

80

省部A

3

60

60

省部B

2

40

40

省部C

1

25

25

市厅级

0

15

15

校级重点项目

0

8

8

校级一般项目

0

5

5

横向项目

横向课题按纵向课题相当级别的10予以计分

说明:

1.项目级别划分以《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为准。

2.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当年计50%的分数,通过结题评审当年计50%的分数。

3.纵向课题申报分以科研处登记、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推荐上报的为准。

4.纵向项目立项分以项目正式批文下达,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后方可计入工作量。

5.子项目(指申报时即已确立,并在申报书中列出的子项目),按母项目级别下浮计分:国家A级、国家B级对应于省部A级,省部A级、省部B级对应于市厅级。

6.同一项目或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在不同级别上获多项纵向立项的,在计算科研积分时,就高不重复。

7.横向项目以主持人、委托或合作方、学校三方形成研究协议及学校收到委托和合作方的资助经费到校凭证作为依据。

8.对我校参与研究(研究人员中有我校教职工,承担单位中盖我校公章)并有经费下达到我校的项目,参照横向项目予以计分。

9.项目鉴定验收为优秀等级的,另奖励结题分的10%,项目鉴定验收为良好,另奖励结题分的5%

10.延期结题的项目将扣除结题分的10%,撤销立项的项目将扣除立项分。

11.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的,其科研工作量按以上标准的20%予以积分。

12.项目申报与立项不重复计分。

13.(精品)课程建设纳入科研项目计分并参照各项目级别的最后一级标准计分。

第十条  学术著作类计分标准(B)(见表3

3  学术著作类计分标准(分值/部)

 

类别

计分

标准

学术专著

编著、学术译著、

古籍整理

教材

(含校本教材)

工具书

(教辅资料)

內印

公开出版

內印

公开出版

內印

公开出版

內印

公开出版

主编

--

--

5

15

5

15

4

12

副主编

--

--

3

10

3

10

2

8

著(参编)

16

50

8

25

8

25

6

20

说明:

1.学术专著是指以多篇学术论文或研究项目为支撑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研究性著作。

2.著作类成果应有统一书号和出版社。

3.著作计分只限于主编、副主编和全体编著人员(可重复分别计分,参编人员必须有具体章节编写工作的明确说明,并按编写比例计分),编委会成员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4.各类著作字数超过5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120%计算,字数少于2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80%计算。

5.校本教材是指为了实现校本课程目标,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经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以学校教师为主体开发的教材。

6.凡在封面或前言中注明有“教材”、“教程”等的均按教材处理。

7.著作再版、修订版以及再印,均不再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Y)(见表4

凡我校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刊号和CN刊号)发表、收录的论文,按照表4的标准予以计分。如同一篇论文由多名作者共同完成,第一和第二作者按7:3的标准分别计分,第三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4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分/篇(千字)

学术论文发表、收录、转载情况

分值/篇(千字)

N4

N4

SCIENCE》《NATURE

800

400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00

100

SCI SSCI期刊收录

100

50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80

40

EIA&HCI期刊收录、《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60

30

CSSCI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50

25

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ISTPISSHP

40

20

其他公开发表期刊

10

5

说明:

1.N为每篇论文的实际字数。对于未达到字数要求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标准给予计分。同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收录,在计算科研积分时,就高不重复。

2.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当年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当年列举的科技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3.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需与本人的研究项目或任教学科或工作岗位相关。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L)(见表5

5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级别

获奖类别

申报(分)

获奖(分)

国家A

国家科学技术奖

8

特等奖

800

一等奖

500

二等奖

300

国家B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其他奖项(含其他国家部委)、教学成果奖

5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60

三等奖

40

省(部)A

科学技术奖

3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40

二等奖

25

三等奖

15

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

2

一等奖

25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0

省(部)B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1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0

三等奖

8

市厅级

市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及其他奖项

0

一等奖

8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校级

教学成果奖

0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明: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在计算科研积分时,就高不重复。

第十三条  应用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Q)(见表6

6  应用类科研成果积分标准(分/项)


  

标准分值

应用

成果类

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150

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果

60

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50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

20

地市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或横向项目被应用

20

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成果、软件著作权

10

校级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被应用

5

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类

被中央各部委决策部门采纳或中央各部委领导肯定批示(需有主管领导签字或下发的红头文件,下同)

100

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

50

被市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市级领导肯定批示。

15

说明:以上应用类科研成果单位署名原则上以本校名称为主体,学校具有使用权。

第十四条  教师竞赛获奖积分及指导学生获奖积分标准(K)(见表7-1)。

7-1  教师竞赛获奖积分标准(K1

获奖级别

获奖类别

集体项目(分)

个人项目(分)

国家A

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

奖励

一等奖

80

一等奖

60

二等奖

60

二等奖

40

三等奖

50

三等奖/

30

优秀奖

30

优秀奖

20

国家B

由部委代表国家政府颁发的国家级奖励

一等奖

60

一等奖

40

二等奖

50

二等奖

30

三等奖

40

三等奖

20

优秀奖

20

优秀奖

10

省部A

由省政府或部委颁发的省部奖励

一等奖

40

一等奖

30

二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20

三等奖

10

优秀奖

10

优秀奖

5

省部B

由部直司局或省直各厅代表部委或省政府颁发的省部级奖励

一等奖

30

一等奖

20

二等奖

20

二等奖

10

三等奖

10

三等奖

5

优秀奖

5

优秀奖

3

市厅级

由省厅各处代表省厅或市政府颁发的奖励

一等奖

15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二等奖

4

三等奖

4

三等奖

2

校级

由市直各局颁发的奖励、学校颁发的校级奖励

一等奖

6

一等奖

3

二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2

三等奖

1

说明:

1.以上“部委、部直司局、省直各厅、市直各局”包含各级党委、行政机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部门。

2.中国文联及下属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教育部下属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中国学前教育学会,国家体育总局及下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各类竞赛并以其名义颁奖的奖项参照省部A级标准计分;上述组织及一级分会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并以其名义颁奖的奖项参照市厅级标准计分。

3.所有竞赛须有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或方案,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并以学校名义组织参赛,方可计分。学校颁发了奖励的只计积分,不再核算奖励。 

4.在国外获奖的视情况另定。

5.同一项目若获得多处奖励就高不重复。

6.集体项目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比赛项目,只计团队分,具体分配由各团队确定并书面报科研处登记。

7.取名次比赛项目第一名参照一等奖,第二至四名参照二等奖,第五至八名参照三等奖标准计分。

8.校级公开课、示范课,按照校级个人二等奖标准进行计分。

9.指导学生参加上述各类竞赛,市厅级以上获奖者(K2),参照表7-1同类级别积分的50%计分。同一项目有多名指导老师的只计团队分,具体分配由指导老师团队确定并书面报科研处登记

第十五条  创造作品计分标准(J)(见表8

8-1 文学、艺术作品及作品集计分标准

成果形式

计分

公开发表

艺术作品

参照学术论文计分标准,按期刊级别折半计分,不到一个版面的按比例折算

文学作品

长篇小说(20万字以上)20/

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8/

短篇(微型)小说、诗歌、散文、儿歌、童话等 2/

作品集

10/

说明:作品集在15万字以上参照编著予以计分。

8-2  参演、参展、传播的计分标准

成果级别

获奖等级

计分

国家A

入围、参展(演)、播出

20

国家B

入围、参展(演)、播出

10

省(部)A

入围、参展(演)、播出

5

省(部)B

入围、参展(演)、播出

3

市级

入围、参展(演)、播出

2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计分标准(R)(见表9

学科专业建设计分对象为各学科专业平台负责团队,按照团队内成员贡献大小的排名计分。

9-1  学科专业建设计分标准

学科专业建设

学科专业与

科研平台

级别

申报(未获批准)

获得评审批准

国家级

8

100

省级

5

50

市厅级

2

20

说明:学科专业与科研平台是指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技术研究中心、专业学术研究所(中心)、社会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及其他相关学术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校级教科研成果计分标准(Z)(见表10

10-1  举办摄影展和画展计分标准(Z1

     

积分

经事先报学校批准同意,围绕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举办的校级教师个人设计展、画展、书法展、摄影作品展(作品件数在50以上)

5

经院、部审核同意,学校备案举办围绕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院、部级教师个人设计展、书画展、摄影展

2

注:指导学生举办个人摄影展和画展按照上述同类50%标准计分。

10-2  举办个人演唱会计分标准(Z2

     

积分

经事先报学校批准同意,围绕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举办的校级教师个人演唱会或教学汇报演出(节目12个以上)

5

经院、部审核同意,学校备案举办的围绕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院、部级教师个人演唱会或教学汇报演出(节目12个以上)

2

10-3  举办学术讲座计分标准(Z3

     

积分

经事先报学校批准同意,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举办的校级教师个人学术讲座(2小时以上、200人以上)

2

经院、部审核同意,学校备案举办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的院、部级教师个人学术讲座(2小时以上、200人以上)

1

说明:学校主办的各种培训班的教师讲座,未享受课时绩效的则按照“经事先报学校批准同意,举办的校级教师个人学术讲座”的计分标准进行积分。

第十八条 前述各项科研计分标准分值均是指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的计分。如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但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只能计算相应积分的50%。我校为第二以后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不再计算科研积分。

第十九条 如系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等,按照多人合作科研项目(成果)科研积分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

多人合作科研项目(成果)科研积分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7

0.3





3

0.6

0.25

0.15




4

0.6

0.2

0.1

0.1



5

0.6

0.2

0.1

0.05

0.05


6

0.5

0.15

0.08

0.05

0.05

0.05

说明:第一完成人指成果立项文件、申请书、结题材料、结项证书等正式署名中排列第一的人,其他人员的排名按前述文件中的排名确定;总人数超过6人时,排名第6以后的人员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 科研考核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期限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年度重复获奖的成果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算。每年12月底以学院为单位向科研处报送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科研考核材料。科研处以成果登记为依据,进行科研工作量积分统计。逾期未按时上交的成果不予计分。科研处在完成统计后进行公示,核实无误后作为当年最终量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备案作如下规定:

1)除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的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必须向科研处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了备案手续方可计算科研积分。

2)对于阶段性科研成果,中途不计算该项目科研成果得分,项目结题后一次性计算,未完成或未通过则不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工作绩效,外聘教师参照执行,每年度为一核算单位。每年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学校全年绩效总额具体核算,在年终绩效中兑现科研工作量积分不足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的,不足部分按科研工作绩效计算标准折算为绩效后从当年年终总绩效中相应扣除。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中如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不予计分,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成果的性质、学术水平有争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429日学校印发的《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及其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湘南幼专校发〔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930日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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