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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各类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3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分享到:


湘南幼专校发〔20221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分中职和高专阶段)

(二)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生活俭朴。

三、评审要求

(一)高专学生国家助学金

按评选年度省教育厅资助中心下达评审工作通知中的要求评选。由学工处教育资助科下发评选通知实施。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按评选年度市教育局资助中心下达评审工作通知中的要求评选。由学工处教育资助科下发评选通知实施。

(三)校级助学金

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等校级助学金

(1)孤儿且没有社会及亲朋好友资助,或社会及亲朋好友资助无法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的;

(2)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的;

(3)因学生本人或父母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特别贫困,无法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的;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乙等校级助学金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来源不足,家庭经济困难的;

(4)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初、高中升学的。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在校前三年(中职阶段)不能享受中职免学费的相关专业学生,优先评定校级助学金。

四、资助标准及名额

高专学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上级财政):

资助标准:一等4400元/生/年、二等3300元/生/年、三等2200元/生/年,一年评一次,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如有调整,以评审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资助名额:评审当年由省教育厅下发指标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上级财政):

资助标准:1000元/生/期,一年评两次,由市教育局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如有调整,以评审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资助名额:评审当年由市教育局下发指标

(三)校级助学金(资金来源:学校自筹):

资助标准:甲等2000元/生/年、乙等1000元/生/年,一次性发放

资助名额发放金额:由学校综合评选当年贫困生人数以及非税收入资金等实际情况下发指标,每年不低于16万元发放。

五、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参评对象不能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名单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成立后,负责对本班级各类助学金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每次评议出拟推荐名单,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院。

(三)学院初审。学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经公示期通过的学生由学院将初审名单等评审材料报学校教育资助科。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工处教育资助科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拟推荐各类助学金学生学校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中职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高专助学金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已评选的停发助学金。

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2.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者。

3.擅自在外租房者。

4.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中职助学金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助学金评选资格:

1.市资助中心来学校检查中一学期有两次不在的;

2.受助学生本人不将受助情况告知家长,电话询问家长,家长不知道小孩享受了国家助学金的;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学籍重复、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

4.有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奢侈品、打架、赌博、酗酒、抽烟等行为的、有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5.虚报贫困材料,开具虚假证明的。

(八)校级助学金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已评选的停发助学金。

1.在校表现差,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生成绩差,上学期期评成绩有3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3.上学期操行分或综合测评分不及格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留校试读或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5.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者。

6.擅自在外租房者。

7.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发放与监督

(一)学工处教育资助科将审核通过获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名单造表,经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计财处发放给获助学生。

(二)各类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示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监督,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35-2833796   2357278)。

(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校级助学金”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开支。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14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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