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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5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分享到: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和校风,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三年制高专生和五年制大专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以上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报请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大类。

(一)集体奖包括:月度先进班级、月度卫生先进班级、月度文明寝室和团体竞赛优胜单位等。

(二)个人奖包括:特殊贡献奖、校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及其他竞赛比赛的单项奖励。

国家、省、市级各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奖励,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集体奖项评选

(一)月度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热爱学校,班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学校交给班级的各项任务。

2、班级精神风貌好,教室内布置美观大方,黑板无乱写乱画,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报刊等班级事务管理到位;学生讲文明、讲礼貌,热天无穿背心、拖鞋和短裤衩现象,女生无烫染发、抹胭脂,男生无留胡须、留长发等不文明现象。

3、班级建设好,班规班约健全;能将考勤、操行评分、助学金等制度落实到位。

4、学习风气好,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每月请假离校人数排名列本系部同年级的后三分之一,无严重旷课现象(即每月旷课节次累计未超过十节),全班学生无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5、卫生状况好,教室、寝室及公共区卫生打扫干净并保持状况良好。

6、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安全和法制意识强。能坚持人离门锁、关闭电源,爱护公物,玻璃完好,风钩齐全、无故意损坏财产现象。

7、班级团结和谐,无打架斗殴现象;坚持两操锻炼,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8、班级月综合考核名列本系部同年级的前三分之一。

(二)月度卫生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每天轮流值日(课外活动时间),保持地面清洁,无脏物积水。

2、墙壁栏杆无脚印无污迹,无乱贴乱画,天花板无蜘蛛网。

3、桌凳整洁,讲台随时保持干净,无杂物,门窗玻璃保持干净。

4、教室走道每天打扫干净,无纸屑果皮。

5、无影响他班卫生现象。

6、月卫生评比分名列本系部的前六分之一。

(三)月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寝室有公约、有制度、有卫生值日表,并落实到位,床头名卡齐全。

2、寝室成员言行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不在走廊上漱口,不从栏杆和窗户向外倒水,不在就寝后大声喧哗。

3、卫生状况良好,地面(包括走廊)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积水、无脏物,墙壁上无脚印、无污迹、无乱贴乱画等现象,天花板无蜘蛛网,门窗干净,窗台无杂物,室内物件整洁,摆放规范。

4、寝室成员之间团结友爱,无起哄、吵架和打架现象。

5、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宿管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放假按规定离校且办理好离校手续,按时上交寝室钥匙不出错;不端饭菜进宿舍;按时就寝起床。

6、安全保卫制度健全,人离锁门;不经允许不留宿客人;不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门窗玻璃室内灯具电器完好,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

7、无私自换寝、串寝、留寝现象,无影响他人宿舍卫生及休息等行为。

8、月寝室评比分名列本系部的前六分之一。

(四)体育、文娱及各单项竞赛根据竞赛规程评选确定优胜单位。

第五条  个人奖项评选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本校全日制普通应届毕业生。

2、基本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每期操行(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均为“优秀”。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每学期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实习见习或顶岗实习成绩优良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相关国家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3、除同时具备以上四项基本条件以外,在校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之一。

2)在校级及以上单位正式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或集体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在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方面有重大成绩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学校表彰。

4、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

1)各系部学工办依据上述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推荐人选。在本系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连同佐证材料)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督导室、监察室对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后的拟奖励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天,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将结果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布奖励文件。

3)各系部学工办组织填写《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学生工作处。

4)获奖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发现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学校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公布。

5、奖励方式

1)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2)优先推荐免试专升本、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3)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等奖励资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市级、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团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学业考试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名以内;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考查科目合格。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科研成果者优先。

4)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评定达到“优秀”。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在宿舍本期获得过“文明宿舍”称号。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2、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4)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评定达到“优秀”。

5)担任班委会、团支部或学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奋,热心为同学服务,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团队精神,工作成效显著。

2、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选名额、评选期限及表彰时间安排

(一)集体奖项

1、月度文明班级、月度卫生先进班级、月度文明寝室均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六分之一确定评选指标。其他集体奖按团体比赛竞赛的相关方案执行。

2、月度文明班级、月度卫生先进班级、月度文明寝室均每月一评选。

3、在每月初学校第一次升旗仪式上,对上月度的文明班级、卫生先进班级、文明寝室进行表彰。

(二)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别按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10%、8%的比例确定名额,评选类型不重复。其中,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推荐的优秀干部名额可另计,但是推荐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本班级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2、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由各系部学工办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开展本系上一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各系学工办负责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审批表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统一进行表彰。

3、校级优秀毕业生于每年6月由班级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由各系学工办负责将“优秀毕业生”评选审批表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安排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六条  评选组织及审批程序

(一)月度文明班级、卫生先进班级、文明寝室的评比,由各系部学生会对照评选条件,组织考核评分,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团体竞赛优胜单位,按有关工作方案的规定由组织者自行评选。

(三)校内优秀个人,由各系部学工办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推选,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校园之星”等另行制定评选方案。

(四)省、市级各类先进个人,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个人竞赛单项奖,按比赛竞赛规则或方案由组织者自行评选。

(六)获奖项目和名单公布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除取消获奖资格外,同时对有关当事人给予问责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

第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依法依规,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旅游、考察等社会活动)发生违法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凡受到上述纪律处分之一者,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的参选资格。同时,取消国家助学金及各种助学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

解除处分后,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学年违纪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其在校时间及其表现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的。其中:早晚自习、班团活动、全校或系部集会、体育课、校运会等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早自习计1节课,晚自习计2节课,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节。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舞弊的。

(三)不接受教师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辱骂老师和管理人员者或者在网络上发表不良言论的。

(四)抽烟、酗酒、赌博不听劝诫的。

(五)午休或就寝熄灯后在寝室喧闹,在寝室点蜡烛,用“热得快”、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造成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六)不服从宿舍管理,私自换寝或拒不接受宿舍调整的。

(七)私自留宿或男生随意进入女生宿舍,女生随意进入男生宿舍,且不听劝阻的。

(八)在公共场所起哄、寻衅滋事、不讲文明,破坏社会公德者。包括:打饭时插队、拥挤、骂人;无理取闹,对工友、学生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出言不逊;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乱倒饭菜、乱泼脏水、乱写乱画、随地大小便,不听劝诫的。

(九)不遵从学生的仪容仪表要求,学生烫发、染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打耳钉、戴耳环、浓妆艳抹、穿衣裤过于暴露,穿拖鞋、内裤出入教学场所,男生头发过长、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十)无故夜不归宿一次的。

(十一)破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十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48小时以上的。

(二)抽烟、酗酒、赌博,情节严重,且毫无悔改的。

(三)违反社会、学校规定私自下河、下塘游泳洗澡的。

(四)参与打架斗殴,且情节较重的。

(五)偷窃、骗取、勒索他人钱财,或帮人窝藏赃物情节轻微的。

(六)考试违纪,或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不听劝阻的。

(七)涂改、撕毁学校通知、海报,破坏学校橱窗、黑板报的。

(八)严重破坏公物,随意攀摘学校花草树木,不听劝诫的。

(九)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达两次的。

(十)私自留宿异性,轻微影响的。

(十一)通过网络等发表不当言论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已经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但无悔改继续违纪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或未经批准离校达7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或未经批准离校达14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发起打架斗殴,或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三)拉帮结派,聚众闹事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的。

(四)盗窃、骗取、勒索他人钱物,情节严重的。

(五)耍流氓、侮辱或诽谤他人,后果严重的。

(六)私自、公开留宿异性,影响恶劣的。

(七)蓄意破坏学校财产,情节严重的。

(八)拒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多次顶撞、辱骂老师、管理人员,影响恶劣的。

(九)上网成瘾,无法戒除,有吸毒行为,在外从事非法非正当活动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十)夜不归宿被查到三次以上的。

(十一)男女关系过于亲密,影响恶劣且不听劝诫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一)不听劝阻,不愿认错,态度恶劣的。

(二)故意挑动或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造谣诽谤,严重破坏、玷污学校声誉的。

(四)掩盖违纪事实,假冒、假报他人姓名或班级的。

(五)受处分后有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言行的。

(六)顶风违纪的,或在处分未撤销的期限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七)有违纪行为,为逃避处分而托人说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因过失造成违纪行为的。

(二)认识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三)能主动、及时地承担后果的。

(四)确有悔改认识并积极改过的。

(五)对调查其他违纪行为或破案有贡献的。

(六)由于心理问题或精神疾患导致违纪行为发生的(经专业部门鉴定认定)。

第十七条  依据《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受处分期间的学生,如确已改正错误,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由本人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解除或撤销其处分。除开除学籍的外,其他类别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从个人档案中转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因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所缴纳的学费等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处罚学生的审批程序

(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各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系部提出初步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系部提出初步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慎重对待受处分的学生,严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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