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学校概况
组织机构
院部设置
招生就业
校园文化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分享到:


湘南幼专党政办发〔2018〕14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因其违规违纪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以申诉人的身份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三年制高专生和五年制大专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监察室、教务处、组织宣传人事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各系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人数应当是单数。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学校法律顾问、教育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十一条  学生对如下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湘南幼专学生申诉记录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评议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或适用规定条款不当;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3、违反处理程序或处分程序;

4、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53号),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9日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9日印发  

 


地址:郴州市南岭大道180号  
电话:0735-2295666(招生就业)  0735-2357828(办公室) 
湘ICP备20001847号-1
邮编:423000           联系邮箱: contact@xnyes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