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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校级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但未能享受国家助学金,或者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仍无法支付在校学杂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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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在活动场地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工处统筹负责,学生资助(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由用人部门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同意后由学工处负责统筹安排,个人聘用学生在校内兼职的,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统筹安排。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系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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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第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对象是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中高专阶段(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一)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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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200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学校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奖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不同资助措施,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第四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一)家庭无经济来源;(二)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五)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交费确有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对经济困难的建档立卡户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照顾。第五条 申请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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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大学专科阶段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中职阶段学生参照本方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五条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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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奖励表现良好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校级奖学金。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校内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第三条 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校级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第五条 等级、金额、名额等 级金额(每学年)名额一等奖学金2000元20二等奖学金1500元40三等奖学金1000元60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三)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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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专科生和非公费定向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学生。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开展的是生源地信用贷款,暂不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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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评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分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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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政[2002]3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的奖励,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进入幼专学习以来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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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我省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人民币,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